移工來臺後雇主應注意事項


辦理健康檢查

  1. 安排外籍移工於入國3日內接受健檢:

    外籍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天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於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併同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2. 外籍移工入國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健檢:

    雇主應於外籍移工入國工作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自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衛生局辦理核備。


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1. 勞工保險:

    外籍移工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於所聘僱外籍移工到職之日,檢附中央主管機管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入勞工保險。

  2. 外籍移工來臺參加健保應注意事項:

    1. 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其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移工,辦理自入境之日起之投保手續,並按月繳納保險費。

    2. 投保手續:雇主應於外籍移工到職3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健保IC卡申請表」並檢附雇主身分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家庭外籍幫傭或看護工之雇主免附)及外籍移工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寄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


辦理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

入國之外籍移工經取得健康檢查合格後,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於外籍移工入國後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如有延長工作期限之需要,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辦理外僑居留證:

雇主於外籍移工入國後15日內,得協助該外籍移工依規定辦理外僑居留證等相關事宜。


外籍看護工隨被看護者遷徙地址,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基於便民考量,自83年7月1日起,家庭外籍看護工得隨被看護者變更住所(或外籍幫傭得隨雇主遷徙至雇主新住址),不須向本會申請變更工作地點,惟須向警察機關辦理移工遷徙異動登記,俾警察機關更新移工居留地址,倘未辦理,將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配合辦理移工工作地址異動登記,以免受罰。


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聘僱外籍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勞動部自93年7月1日起每3個月寄發乙次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於每年1、4、7、10月中旬寄發,雇主於接獲通知,應依期限繳納,若於該月下旬仍未接到通知單者,請儘速與勞動部職訓局聯絡,俾便辦理補發作業。


薪資所得稅申報:

  1. 稅率計算:

    1. 雇主聘僱之外籍移工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工作居留未滿183天者,係以「非居住者」身分課稅,應繳納所得稅金額為薪資所得的20%:所得稅 = 總所得 ╳ 20%

    2. 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滿183天者(例如於當年度7月1日以前入境,中途未離境者) 或於上一年度在臺居住已滿183天,繼續居住至次年度者,係以「居住者」身分課稅:所得稅= ( 總所得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薪資扣除額 )╳6%

  2. 申報地點:

    協助所聘僱之外籍移工,於結稅年度或離台前,洽居留地財政部國稅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防範電信門號不法申請:

為防止非法販售移工卡集團蒐集移工證件影本,交由不肖通訊行偽冒移工申請電信門號,供不法詐騙集團作為犯罪聯絡使用之情況,請雇主加強對移工宣導個人資料之保護,不輕易提供私人資料予外人,以免遭不法利用,影響個人權益。


113婦幼保護專線:

『113』婦幼保護專線於即日起,提供英、越、泰、印、柬等5國之外語通譯服務,由專業社工人員會同通譯人才進行線上協談,鼓勵外籍受虐婦女當面臨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等人身安全的威脅時,可撥打『113』保護諮詢專線求助,語言溝通無界線,24小時免付費,請雇主踴躍告知外籍移工此專線已成立。


預防雇主僱用到持偽造、變造外籍配偶居留證之外國人的小撇步

依社會通念,雇主在進用員工時會請受僱者出示或繳交學經歷或身分證明文件等供查證或建檔,若應徵者係外國人,依規定應由雇主申請取得聘僱許可後始得從事工作;又若應徵者係外籍配偶,依本法第48條但書規定,該外籍配偶雖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惟其仍應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故建議雇主應聘此類外籍配偶時,應注意比對其所持居留證「正本」之照片及所載資料,並要求其出示或繳交其在臺依親之戶籍資料等供核對後,方便的話,亦可打通電話到當地警察機關確認一下那張外僑居留證的真偽,確信其是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再予進用,否則仍有觸犯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