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作業之情形


雇主不可以偽造的醫院診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

  • 說明:

    雇主張三想聘僱外籍移工來照顧一家老小,但因年長的母親病況不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經請朋友協助,以1萬多元購買到偽造的大型醫院診斷證明書與巴氏量表,進而以此文件申請聘僱了一名外籍看護工在家協助家務。


  • 違反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

    2.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2.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不可隨意的僱用來路不明的外籍移工

  • 說明: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 違反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57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上述之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以下罰金。

    2.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3.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1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不可在申請外籍移工時從仲介公司收取回扣

  • 說明:

    某一公司聘僱了數名的外籍移工,最近因聘僱許可期限即將屆滿,在為其辦理出國手續的同時,該公司人事主管順便向代辦的外籍移工仲介公司提出仍需再次聘請數名外籍移工來臺工作的需求,並暗示希望從中收取回饋金,而此私立仲介公司因同業競爭激烈,為獲取移工訂單的考量下,即提供該人事主管優厚的回扣金。


  • 違反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0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利益,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聘僱外籍移工需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 說明:

    雇主張三聘僱了外籍移工來臺,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僱用外籍移工需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但眼看著繳納的期限到了,張三還是遲遲不肯繳納;直到有天張三接到催繳通知單時,已過了寬限期限,看著因逾期未繳費而衍生的滯納金額,才深感懊悔不已。


  • 違反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移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1倍為限。

    2.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加徵前項滯納金30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不可藉用無聘僱關係之本國勞工參加勞保以申請引進外籍移工

  • 說明:

    某一公司因重大投資經核准招募外籍移工;然而,因該公司本國勞工勞保投保人數不足,為順利將外籍移工引進來臺,該公司遂假借人頭,將一些無實際聘僱關係的本國勞工,為其加入勞工保險,並檢具不實的聘僱本國勞工切結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入國引進許可。


  • 違反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2.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招或雇用員工,不得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2.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