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收費規定


雇主不可擅自扣留外籍移工的財物

  • 說明:

    雇主張三合法聘僱了外籍移工瑪莉來臺當家庭看護工,不久後,張三逕自將瑪莉銀行存摺擅自扣留,限制她提領自己的薪資;張三以為這樣可防止外籍移工逃跑,卻 不知自己已經違法了。


  • 違反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8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8款之情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2.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 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雇主不可強制保管外籍移工的護照及居留證

  • 說明:

    雇主張三在辦妥外籍看護工瑪莉入境手續後,逕自扣留其護照及居留證暫代保管,並以日後仍需辦理聘僱手續的可能性為由告知瑪莉,瑪莉事後向雇主張三請求希望 能夠歸還,但雇主張三仍不予理會、拒絕歸還。


  • 違反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8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8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3.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或財物,中央主管機關 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雇主須提供有外籍移工母語的薪資明細

  • 說明:

    僱主張三合法聘僱三名泰籍移工到工廠工作,可是該公司在每月薪資單上未以泰語(外籍移工之母語)標示說明,由於泰國移工不諳中文,就算拿到薪資明細表,也 沒辦法辨識計算是不是合理。


  • 違反條文: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指外籍移工)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

    2.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9款,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3.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有違反本法或依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中央主 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我國人力仲介公司不得向91年10月1日以後入境之越南移工代收越南國稅

  • 說明:

    越南外籍移工瑪莉於半年前,透過仲介公司申請來臺工作,並依照規定繳交相關費用,在然的同鄉聚會中,與一樣來自越南的利莎聊到入臺所繳的費用,瑪莉發現其台灣仲介公司多收了一筆越南國稅,讓瑪莉感到疑惑。


  • 違反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66條:違反第40條第5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


各人力仲介公司應確遵守法令規定收費及掣給收據,不可超收費用

  • 說明:

    外籍移工瑪莉透過仲介公司申請來臺工作,並支付給仲介公司一筆為數不小的仲介費,某,在與其雇主張三談話中,張三獲知瑪莉每月領取薪資扣除仲介公司要求其負擔費用後,只剩不到3000元,因此主動幫忙瑪莉釐清薪資扣款名目,發現仲介公司有假藉借或安家費之名目,超收仲介費用的情形。


  • 違反條文: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保存收據存根5年,另該收據得以統一發票為之。

    3. 就業服務法第39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罰則:

    1. 就業服務法第67條:違反第39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